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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宝鸡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0:54

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已认定的市管慈善组织)。

住所在高新区马营镇、八鱼镇且名称中包含“高新”字样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待向渭滨区划转事宜完成后,参加渭滨区年检工作。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类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省市相关要求,此次一并划转至其住所地所在县(区),按属地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待划转完成后参加所在地县(区)年检工作。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限从划转完成时间向后顺延。

二、时间、程序和内容

(一)时间:参加年检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5月31日前,按程序要求报送年检资料。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年检资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程序: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在市民政局官网和“宝鸡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下载)进行线上填报。经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初审后打印年检工作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将报告书及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市民政局办理审核、盖章等手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送。

(三)内容: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2023年度检查合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2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1份,加盖公章);

5.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社会组织评估3A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免于提交。

6.市民政局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二)2023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整改报告。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3.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审核手续的,法人登记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涉嫌非法集资、洗钱、转移资金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报送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金、人员等支持的;

20.安全制度落实不严,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处置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结论确定后,在市民政局官网和“宝鸡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印发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结果通报。通报印发后,如发现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等年检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一律改为不合格。

五、注意事项

(一)未参加年检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三)市民政局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的处置处罚。

六、地址及咨询方式 

(一)年检系统(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登录网址: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

(二)年检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新建路中段45号七楼),电话:3262836;

(三)联系电话:

年检业务咨询: 3263930,3263933;

党建业务咨询: 3262637。

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年检业务用户操作指南.doc

  宝鸡市民政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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