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三届政协五次会议第418号
提案的答复函
赵新翠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的第418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补助标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民生保障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兜底线、保民生、保发展职能,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以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和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推动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状况,于2026年3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全市低保标准进行了适时调整。文件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由662元/人·月统一提高到728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由5964元/人·年统一提高到6552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其中,A档543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0-1000元区间)、B档463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1-2500元区间)、C档360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501-6552元区间);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金保持本次提标前额度不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47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520元/人·年(710元/人·月)。目前,我市低保标准处于全省第五位,提标资金已于在2026年4月发放到位,全市9.8万城乡困难群众将直接获益,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尊重您的建议,结合中省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执行好低保标准常态化调整机制,持续稳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把宝鸡市民生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宝鸡市民政局
2026年9月15日
(联系人:罗康雯,电话:0917-390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