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由610-63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增幅6.77%;农村低保标准由492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增幅21.22%。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进行了同步调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819元/人·月提高到861元/人·月,增幅5.1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396元/人·年提高到7764元/人·年,增幅21.39%。
此次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是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面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直接惠及全市10.88万城乡困难群众,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75%以上,为推动城乡低保扩围增效和城乡统筹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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