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3137/2020-00003 | |
发布机构:宝鸡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0-01-02 00:00:00 |
名 称: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1.城市低保: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2018年7月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6元,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564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其余9县由544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
2.农村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18年7月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1元,即:全市统一由3990元/人·年提高到46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分类施保。2019年10月-12月,按原分类施保人员类别和提标后的标准执行(见附表);从2020年1月起,按新分类施保人员类别和提标后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积极向县区政府汇报,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主要工作日程,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妥善做好低保对象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区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标准,在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及时设置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标准,认真核算低保资金,做好低保资金补发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宣传政策,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比例要求将城乡低保配套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对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一览表(一);
2.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一览表(二);
3.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一览表(一);
4.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一览表(二)。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
序号 |
享受分类施保人员类别 |
增加比例 (%) |
城市低保对象 分类施保标准(元) | |
9县 |
4区 | |||
1 |
三无人员 |
70 |
406 |
420 |
2 |
70岁以上老人 |
20 |
116 |
120 |
3 |
儿童 |
30 |
174 |
180 |
4 |
重残Ⅰ类 |
50 |
290 |
300 |
5 |
重残Ⅱ类 |
30 |
174 |
180 |
6 |
重病患者 |
50 |
290 |
300 |
7 |
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 |
30 |
174 |
180 |
8 |
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 |
50 |
290 |
300 |
9 |
哺乳期妇女 |
70 |
406 |
420 |
10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60 |
348 |
360 |
说明: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人;重残Ⅰ类指肢体一、二级;智力精神一、二、三级;言语一、二级;听力一、二级;视力一、二、三级;重残Ⅱ类指肢体三级、言语三级、听力三级。重病患者指《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规定的患重病人员;哺乳期是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高中生、大中专生、大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执行时间:2019年10月——12月
附件2
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起执行
序号 |
享受分类施保人员类别 |
增加比例 (%) |
城市低保对象 分类施保标准(元) | |
9县 |
4区 | |||
1 |
重度残疾人 |
50 |
290 |
300 |
2 |
重病患者 |
50 |
290 |
300 |
3 |
老年人 |
30 |
174 |
180 |
4 |
未成年人 |
30 |
174 |
180 |
说明: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 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规定的患重病人员;老年人指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 |
附件3
执行时间:2019年10月——12月
序号 |
享受分类施保 人员类别 |
增加比例 (%) |
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元) |
A类(收入按照0--- 620元划分,381元/月·人) B类(收入按照621- 1620元划分,346元/月·人)C类(收入按照1621-4600元划分,311元/月·人) | |||
1 |
70岁以上老人 |
20 |
77 |
2 |
儿童 |
30 |
116 |
3 |
重残Ⅰ类 |
50 |
192 |
4 |
重残Ⅱ类 |
30 |
116 |
5 |
重病患者 |
50 |
192 |
6 |
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 |
30 |
116 |
7 |
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 |
50 |
192 |
8 |
哺乳期妇女 |
70 |
269 |
9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60 |
231 |
说明: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人;重残Ⅰ类指肢体一、二级;智力精神一、二、三级;言语一、二级;听力一、二级;视力一、二、三级;重残Ⅱ类指肢体三级、言语三级、听力三级。重病患者指《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规定的患重病人员;哺乳期是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高中生、大中专生、大学生和高职专科学生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附件4
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起执行
序号 |
享受分类施保 人员类别 |
增加比例 (%) |
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元) |
A类(收入按照0 ----620元划分,381元/月·人) B类(收入按照621- 1620元划分,346元/月·人)C类(收入按照1621-4600元划分,311元/月·人) | |||
1 |
重度残疾人 |
50 |
192 |
2 |
重病患者 |
50 |
192 |
3 |
老年人 |
30 |
116 |
4 |
未成年人 |
30 |
116 |
说明: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规定的患重病人员;老年人指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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