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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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办法》(陕民发〔2024〕7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总体部署安排,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宝鸡特点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与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持续提升社会救助效能,市民政局与15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宝鸡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出台过程
2025年2月,市民政局经过深入研究论证,牵头完成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询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红十字会、残联和县(区)、镇(街道)、村(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民政局2025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6日以“宝民发〔2025〕14号、7-11〔2025〕1号”文件形式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十六章一百条。
第一章总则 ,共七条,主要包含制定依据、原则和各级职责。
第二章低收入人口范围,共三条,主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范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以及不计入低收入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情形;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家庭收入及核算、不计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核算等办法;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时家庭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财产的计算办法,以及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因学、因灾等财产豁免的情形;
第五章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六条,主要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以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判定情形;
第六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共四条,主要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时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的计算办法,以及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因学、因灾等财产豁免的情形;
第七章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时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的计算办法和刚性支出扣减内容,以及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因学、因灾等财产豁免的情形;
第八章审核确认程序,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除外)认定时的直接申办情形、申请转介情形、特殊情形,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镇(街道)初步审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辅助指标评估、承诺告知、办理时限、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等申请办理环节;
第九章基本生活救助,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的政策内容,并对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情形、分类施保政策,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核算办法进行了规范统一;
第十章专项社会救助,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应急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章临时救助,共五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方式、范围、程序、标准,以及刚性支出家庭、特殊情况或重大生活困难等对象和情形的临时救助办法;
第十二章其他救助帮扶,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司法救助、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基本殡葬费用救助、价格临时补贴、群团救助、购买服务等其他救助帮扶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章服务管理,共十条,主要规范统一了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渐退帮扶、长期公示、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章动态监测,共六条,主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常态化监测预警、村(社区)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职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等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措施;
第十五章监督检查,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公开、救助热线、信访举报核查、违法违纪追究、容错纠错、骗保依规追责等内容;
第十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残疾人及其类别和等级界定、重度残疾人定义,以及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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