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关于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5-17 16:26:27

文件原文链接:http://mzj.baoji.gov.cn/col13244/col13246/col13248/col13250/202305/t20230517_870565.html


一、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依据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精神,进行提高。

二、宝鸡市本次提高照料护理标准的时间和标准

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执行同一标准:

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513元/人•月,其余县区为488元/人•月。

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308元/人•月,其余县区为293元/人•月。

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0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195元/人•月。

在市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照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金台区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宝鸡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


版权所有:宝鸡市民政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一号楼

联系电话:0917-3260144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68

陕公网安备6103030200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