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313/2023-00210 | 发布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2023-07-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原文链接:http://mzj.baoji.gov.cn/art/2023/7/4/art_13250_1649499.html
一、《实施细则》修改完善的背景
现行的《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宝民发〔2021〕151号)是根据市纪委《关于印发〈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纪发〔2021〕10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21〕54号)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以前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堵点”、“漏点”和“难点”问题,于2021年12月16日制定印发,2022年正式试运行的。通过一年半时间运行来看,一是实现分类分层救助。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依据救助事由分类,并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制定了救助标准,将分类分层救助的要求贯彻落实。二是便于基层操作执行。在不同救助标准之间也明确了困难的类别和界限,极大地方便了基层对照执行。三是规范了基层的救助行为。完善了制度体系,保证了基层依规依法开展临时救助,有效促进救助工作良性发展。但是从运行情况来看,在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时比较保守,力度不够大,与省内其他地市比较,救助水平相对较低,与宝鸡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根据统计和测算,2022年的人均救助金额与2021年人均救助金额基本持平,没能实现合理增长,救助水平仅保持了总体稳定。
二、《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实施细则》制度设计符合中省政策规定,基层操作便利,困难群众受益,我们多次征求县(区)、镇(街)、村(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低保处召开处务会进行了分析研判和风险性评估,同时,也征求了省民政厅救助处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实施细则》分6章25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扩大了救助人群范围。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事由。主要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遭受自然灾害、未参保失业农民工、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老年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形进行救助的政策。
二是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对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均进行了提高。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特困人员因病临时救助全部纳入全额救助范围;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负担的临时救助,降低了门槛线(自负医疗费1000元以上)、提高了救助比例。对一般人群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家庭一年内支出总额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60%-100%及以上设定了5个段,分别参照4-12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算临时救助金额。年度救助总金额由3万元提高到了4万元。
三是明确了核对结果运用。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重新进行了明确,要求家庭经济状况如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正常救助,若家庭财产超过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信用等级为C级以及符合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按照规定标准的90%予以救助。
四是完善了佐证票据资料。因病支出的各类票据情况较为复杂,以前的《实施细则(试行)》,并没有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这次修改,针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和研讨后,拿出了相应的措施。适度扩大了认可票据的范围,将医保外的票据也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加大了救助力度,有效缓解了病患的生活困难。
五是明确了容错纠错内容。《实施细则》规定,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可依法依规对经办人给予免责或减责。
六是提高了审核确认权限。《实施细则》规定,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县(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