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313/2023-00016 | 发布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2023-05-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文件原文链接:http://mzj.baoji.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caf53700d370470f8a292fe5760fe4a6.pdf
一、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依据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精神,进行提高。
二、宝鸡市本次提高照料护理标准的时间和标准
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执行同一标准:
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513元/人•月,其余县区为488元/人•月。
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308元/人•月,其余县区为293元/人•月。
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0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195元/人•月。
在市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照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金台区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宝鸡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