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313/2023-00007 | 发布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2023-03-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文件原文链接:http://mzj.baoji.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02adf540dc5d43babb9f8af67be6a69d.pdf
一、中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应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应达到75%以上。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1月1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3〕6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5%,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5370元/人·年。
二、宝鸡市本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最低增幅比例5%执行。即,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2元,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610-63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
2.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最低比例75%执行。即,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44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492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
宝鸡市民政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