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313/2022-00002 | 发布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2022-04-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文件原文链接:http://mzj.baoji.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02628ebc4a5240bca81bf7106cdd12a0.pdf
一、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进一步助推巩固兜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1〕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2月28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形式全部委托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二)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条件
1.明确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范围。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共同生活应当综合考虑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家庭共同财产、相互扶助关爱、持续时间等因素。
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父母双亡,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弟、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共同居住的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婴儿以及其他共同生活成员(如入赘人员);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回到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
2.调整了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主要对工资性收入的核算进行了调整。一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出具的薪酬领取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二是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原则上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薪酬领取证明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是对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未如实申报的,收入依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时间计算。即,城乡居民务工收入=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务工时间。
同时,明确了劳动力系数由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将全市原来按三个地区类型测算劳动力系数的县(区)进行了微调(将凤翔区由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翔区、高新区为一类地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为二类地区;千阳县、陇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为三类地区。务工时间,城市户口年均务工时间按8个月计算,农村户口务工时间按一类地区年均8个月、二类地区年均7个月、三类地区年均6个月计算。
3.细化了刚性支出扣减的方式。主要是对残疾人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政策进行了细化。即,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核算,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40%核算。
4.完善了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的条件。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且每套面积均超过90平方米或均为贷款购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均不能拥有别墅;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9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四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五是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奢侈性消费,高标准装修住房,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六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因脱贫攻坚期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
5.适当放宽了家庭财产豁免范围。
对于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按照以下范围和原则,将家庭财产标准适当放宽或豁免。一是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二是申请前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已经使用高端价位的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必须的生活用品。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四是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110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且未超过110平方米的。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110平方米(含)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五是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三)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1.拓展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应至少有一位在我省辖区范围内。
(1)直接申办情形。一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由具有我市户籍且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是在我市不同县(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保障性住房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无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保障性住房居住均未满6个月,由任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是在我市同一县(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家庭主要成员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上述三种情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申请转介情形。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均不在本市的,可由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上述两种情形,接到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步调查核实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转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后续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接受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遵从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可在申请环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出现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申办时所需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3.优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意见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研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对予以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单独登记备案或在审核确认阶段中出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或个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100%入户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4.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方式。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差额或档差进行发放;核定的基础保障金加分类施保金和电价补贴即为该家庭当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总额。对符合单独提出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基础保障金统一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C档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审核确认后次月进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拨付到个人账户。
(四)细化了日常管理相关事项
1.细化了动态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整,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同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A类,为家庭整户无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对象,每年复核一次。B类,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对象,每年复核一次。C类,为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复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动态管理或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分级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县(区)要做好低保备案资料留存,镇(街)要做好审核确认和日常管理资料的留存,村(居)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台账资料。
(1)审核确认类。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以及与该家庭或个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材料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2)日常管理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关文件资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审核确认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取消当月起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建立起不少于10年。有条件的县(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可探索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五)明确了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和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与12345热线融合衔接,并要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或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或在提交相关证明(声明)时弄虚作假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已经享受保障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
5.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对于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0〕189号)规定,足额列支配套资金,正确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7.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非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3倍的处罚,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鼓励改革创新,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同时,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