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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313/2020-00199
发布机构:宝鸡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8-20 14:45:14
名称: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20 14:45:14 浏览次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陕民发〔2020〕74号)精神,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确保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残疾人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就我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及照护市场价格变化等相适应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动态调整机制

(一)调整周期。每三年启动标准调整研究,如遇物价发生较大波动或其他突发严重事件引起困难残疾人生活困难时,可适时启动调整工作。

(二)调整工作流程。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依据物价变化情况提出意见;财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依据财政承受能力、各部门事权和财权划分及其他群体待遇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标准执行。省、市确定最低限定标准后,各县(区)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具体标准。依据本年度8月底前审核批准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最高月份数值,核算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四)调整发放时间。按照惠民便民原则,各县区对经审批享受补贴的残疾人,统一执行按月发放制度,当月审核批准、次月发放补贴。

(五)补贴对象范围界定。对《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16〕94号)中“非低保家庭中1-3级低收入残疾人”,“低收入”依据《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0〕43号)执行;“其他困难残疾人”是指:非低保、非低收入残疾人困难家庭中持有合法有效《残疾人证》、提出申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家多残且无稳定工作和生活收入;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支出明显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且生活支出较大(民政确定的16种大病病种);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支出困难;家庭因特殊离异丧偶的单亲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其他经镇街入户调查核对确认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实现脱贫的重要制度支撑,关系到广大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严格资金落实。要按照省市县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以及我市具体划分方案,合理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资金节余结转工作。各级配套资金要及时下拨到各县区民政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加强动态管理,对信息系统中人员进行审核比对,并严把新进人员入口,确保精准施补、不漏一人。各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档案资料,做好会审研究、逐级报批、发放统计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每月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情况,每年一月全员公示,其余月份只需公示渐进退出人员。公示内容应包含如下要素:姓名、所在村组、残疾等级、享受补贴标准、领取《残疾人证》(或截止)时间、初审意见、低保认定、备注。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多样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此文件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