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313/2020-00185 | |
发布机构:宝鸡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0-03-20 08:30:42 |
名称: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宝民发〔2020〕51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和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20〕48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坚持按户施保、按人施保的原则;
3.坚持分类施保、渐退帮扶的原则;
4.坚持服务大局、应兜尽兜的原则。
二、工作范围
对2020年3月底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在农村低保核查中,要服从服务脱贫攻坚大局,全力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方法步骤
由市上统一安排,县(区)组织实施。从2020年3月25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3月25日——3月31日)
第二阶段:镇街审核(4月1日——4月30日)
第三阶段:县区复审(5月6日——5月20日)
第四阶段:汇总上报(5月21日——5月25日)
四、工作内容
坚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重点解决“漏保”问题;集中查处“错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把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予以清退,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城乡低保核查工作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排查、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各县(区)民政局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低保核查工作实行包抓制度,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二)严格把关,规范办理程序。对在册对象核查要简化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新申请的对象,要做到入户调查有记录、申请审核有资料、会议研究有结果、评审核查有报告、评议公示有存根。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复审签名制度,夯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
(三)多措并举,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区)一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覆盖广、群体多、传播快的优势,通过悬挂宣传标语,逐级建立微信群,印发政策宣传手册,利用镇(街)、村(居)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等形式加大宣传低保政策力度,确保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健全制度,完善档案资料。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区)、镇(街)、村(社区)低保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各县(区)必须使用市民政局重新修订的《宝鸡市 (县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和带有防伪码的《低保证》,不得自行印制,确保管理规范、监管统一。同时,要按照要求规范档案资料,积极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低保信息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做到系统专人维护,分类分户建档,数据真实有效,更新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密,资料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统一。
低保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必须于5月25日之前将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和排查情况统计表(盖章原件和电子版)上报市低保处。
附件:1.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2.宝鸡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表;
3.城市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一、排查情况统计表二;
4.农村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一、排查情况统计表二。
宝鸡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
镇(街) 村(社区)
户 主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年 龄 | 住房类别 | |||||||||
身份证 号 码 | 家庭人口 | 住房面积 | ||||||||||
所在社区 | 家庭收入 | 户籍所 在 地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申请日期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基本医疗 | 月收入情 况 | 婚姻状况 | 身体状况 | 工作单位 | |||
户主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商品房情况 | 营业执照 | 电脑 | 空调 | 房屋出租 | 门面房(㎡) | 车辆 情况 | 赡养(抚养) 费 情况 | |||||
动态管理情况 | ||||||||||||
时间 | 入户调查情况 | 标准变化情况 | 调查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调查人意见 | 入户调查人: 年 月 日 | |||||||||||
被调查人签名 | 被调查人: 年 月 日 |
附件 2
镇(街): 社区(村委会):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保障人口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劳动力系数核算情况 | 刚性支出扣减项目 | 扣减后的收入 | ||||||||||||||||||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入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关系 | 年龄 | 身体状况 | 劳动力系数 | 最低工资 | 计算月份 | 按标准核算的收 入 | 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就业成本 | 因学负担费用 | 因残负担费用 | 因病负担费用 | ||||||
项 目 | 分 类 | 种植品种 | 种植面积 | 市场标准 | 实际收入 | ||||||||||||||||
经营性收入 | 种植经济作物面积/亩 | ||||||||||||||||||||
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亩 | |||||||||||||||||||||
养殖的种类及数量 | 描述及明细: | ||||||||||||||||||||
工资性收入 | 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等 | 描述及明细: | |||||||||||||||||||
财产性收入 | 财产租赁转让变卖收入 | 描述及明细: | |||||||||||||||||||
转移性收入 |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可支配收入 | 描述及明细: | |||||||||||||||||||
一次性安置费和扣除退休前养老保险费 | 描述及明细: | ||||||||||||||||||||
房屋拆迁补偿扣除买房、养老、搬迁、装修、家具、家电等 | 描述及明细: | ||||||||||||||||||||
家庭总收入合计 | 核算后家庭月(年)人均收入 |
附件3
填表单位(盖章): | |||||||||||
县区 | 非农人口总 数 (人) | 低保对象占非农人口比例(%) | 低保户数 (户) | 低保人数(人) | 低保对象类别(人) | 月需资金(万元) | 人均补差(元/月) | 保障标准(元) | |||
重度残疾人 | 重病患者 | 老 年 人 | 未成年人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合计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栏=4栏/1栏*100% 10栏=9栏*10000∕4栏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户、人、元 | ||||||||
县(区) | 核查前城市低保对象户数(户) | 核查前城市低保对象人数(人) | 动态管理情况 | 核查后城市低保对象户数(户) | 核查后城市低保对象人数(人) | |||
退出低保户数(户) | 退出低保人数(人) | 新进低保户数(户) | 新进低保人数(人) | |||||
合计 |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4
填表单位(盖章): | |||||||||||||||||||||
县区 | 农业人口总数(人) | A类(381元/人·月) | B类(346元/人·月) | C类(311元/人·月) | 低保 对象 总户数 | 低保 对象 总人数 | 低保对象类别(人) | 月需资金 (万元) | 人均补差(元/月) | ||||||||||||
户 数 | 人 数 | 占低 保人 数比 例(%) | 占农 业人 口比 例(%) | 户 数 | 人 数 | 占低保人数比例(%) | 占农 业人 口比 例(%) | 户 数 | 人 数 | 占低保人 数比例(%) | 占农 业人 口比 例(%) | 重度残疾人 | 重 病 患 者 | 老 年 人 | 未 成 年 人 | ||||||
合计 | |||||||||||||||||||||
说明 | 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照《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20〕48号)执行。 | ||||||||||||||||||||
负责人: |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户、人 | ||||||||||||||||
县区 | 核查前低保对象户数(户) | 核查前低保对象人数(人) | 退出低保情况 | 新增低保情况 | 核查后低保对象户数(户) | 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人) | |||||||||||
收入好转 | 死亡 | 其他原因 | 残疾 | 因病因灾 | 其他原因 | ||||||||||||
户 | 人 | 户 | 人 | 户 | 人 | 户 | 人 | 户 | 人 | 户 | 人 | ||||||
合计 |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