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313/2019-00173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9-04-05 00:00:00 |
名称: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7〕25号),进一步保障好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照料护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基本生活标准
集中和分散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分别为6000元/人·年和5500元/人·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提高到425元/人·月,其余县区提高到400元/人·月。
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提高到255元/人·月,其余县区提高到240元/人·月。
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提高到170元/人·月,其余县区提高到16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二)各县区要按照新标准,足额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县级财政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月及时发放。也可从福彩公益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各县区可统一安排使用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对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四)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