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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313/2019-00167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3-06 00:00:00
名称:关于印发《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06 00:00:00 浏览次数:

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民政部行业标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MZ/T075-2016)、《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以下简称:核对档案)是指:全市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能够记录、反映核对过程和核对结果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核对档案载体形式包括纸质核对档案和电子核对档案两种。

第三条 各级核对机构的核对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级核对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对核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核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核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实现核对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纸质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复印件);

2、居民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

3、《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Ver:1.1)原件

4、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原件之外,其它材料可复印件归档,原件应存入社会救助档案。

(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性材料:

1、核对(复核)委托书及核对对象名单;

2、中止、继续、延期、终止核对等通知书;

3、经济状况核对复核表;

4、核对(复核)报告及核对结果明细。

以上材料应均为原件归档。

(三)数据交换信息材料。

与信息共享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手工核对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原件)。

(四)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电子档案归档范围:

(一)纸质归档文件的电子副本。利用高拍仪将纸质归档文件转换为电子版,并存入核对系统归档。

(二)核对系统在核对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文档和数据资料等,包括核对系统运行中生成的文本文件(委托书、核对报告等)、批次数据文件、核对结果数据文件、核对日志文件、图表声像文件、程序文件等等。

(三)信息共享单位反馈的数据交换信息。

第三章  纸质档案归档要求及整理方法

第七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纸质核对文件材料应当在核对业务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

归档文件按月度进行整理,同一月度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按社会救助业务进行分类装入一盒或多盒,不同月度、不同救助业务的档案材料不得装入一盒。

第八条 归档文件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已经破损的纸质文件应在修复后归档。

第九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采用A4型纸张,不得使用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书写。归档文件应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色带、喷墨、热敏打印机打印。

第十条 纸质归档文件以核对对象每“户(人)”为单位进行整理装订,并编号。归档文件应按照:核对授权书、核对报告和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以此顺序进行排列;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按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岳父母顺序排列。核对委托书、核对对象名单、核对通知书、数据交换材料及其他材料,作为归档说明文件。

第四章  电子档案归档要求及整理方法

第十一条 电子核对档案与纸质核对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核对文件应当在核对业务办理完结后,在核对系统内即时存档。

电子档案按月度进行整理,同一月度形成的电子档案按照生成日期和救助业务类型分类存储在核对系统服务器中。

第十三条 县(区)核对系统中存储的本月电子档案数据应在下月5日前在市、县两级核对系统内部向市级核对系统上传备份一份。市核对中心应根据全市电子核对档案的数据量,定期使用不可擦写型蓝光刻录光盘进行离线储存和归档保存,一式3套,一套由市民政局档案室封存保管,一套由市核对中心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第十四条 电子核对档案不得压缩打包保存、不得加密保存。

第五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市级核对机构负责保管本级受理的核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全市核对工作形成的电子档案;县(区)核对机构负责保管本级核对业务工作形成的纸质档案。

第十六条 纸质核对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电子核对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各级核对机构应建立核对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安全措施,确保核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核对档案内容,不得丢失、抽取、篡改、销毁档案。对档案保管情况应开展定期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补救。

第十九条 各级核对机构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准确统计。

第二十条 各级核对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及利用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提供档案利用。档案借阅归还后,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此项工作的,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宝鸡市民政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