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313/2019-00002 | 发布机构: 宝鸡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2019-10-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文件链接: http://mzj.baoji.gov.cn/index.php?ie=2-399-66395-1
1、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是指在政府与企业之外,向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并具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特点的组织机构。社会组织的主要分类有: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备案管理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2、什么是备案管理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答:指以街道、镇或社区、村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比如:社区的演唱队、秧歌队,村里的锣鼓队等,它只需要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申请,镇(街道办事处)核发备案证即可。
3、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不属于登记范围和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哪些?
答:主要有: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人民团体: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②机关、团体、企事业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如各级文联、作协)。
5、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答: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经济性团体,一般以协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6、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具体要求如下:①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③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宝鸡市”字样,金台、渭滨、陈仓区冠以“宝鸡市XX区”,不得单独冠以XX区,市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中国”、“中华”“、陕西”等字样;④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8、社会团体年检不合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②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③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④违反财务规定的;⑤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⑥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⑦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⑧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⑨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⑩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9、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会被如何处置?
答: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10、哪些原因会导致社会团体被拒绝登记?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的;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⑤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1、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人选有何要求?
答:①在本社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②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负责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1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答: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陕组发〔2016〕23号)要求,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任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需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13、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