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313/2019-00003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19-10-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社会救助管理
1、近年来,我市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为困难群众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请介绍一下具体出台了哪些办法?
答: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
的执政理念,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宝鸡市关于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施备案制度的通知》、《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及追究暂行办法》、《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宝鸡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特别是去年制定出台了刚性支出救助办法,较好地解决了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残、因学导致的负担过重问题。我市这一做法入选为民政部社会救助十佳创新实践案例,受到民政部通报表彰,将在全国推广实施。近年来,通过采取健全完善救助制度,适时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多方筹措救助资金等措施,到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主体,临时救助、教育司法援助和城市低保户供水、采暖、垃圾费减免、廉租房补贴等,政策救助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新格局,为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市城乡低保的基本情况?
答: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扶贫办的精心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以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助力脱贫攻坚,细化措施,夯实责任,落实政策,强力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围绕提高低保核查效率,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简化了低保年审工作程序,明确了渐退帮扶政策办理程序,减轻了基层干部的负担。二是围绕提高低保覆盖面,在落实现行户籍、收入、财产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中省文件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在低保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能改变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截止2019年7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10822户、18891人,农村低保对象32953户、87077人,共发放低保金2.6亿元。三是围绕低保规范管理,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提升活动的通知》,从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等10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重点按照“市上统一规范、县区具体实施”的办法,在全市所有镇街、行政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阳光透明、规范高效运行。截止2019年7月底,全市镇(街)、村(社区)应制作社会救助公示栏1448个,实际完成1459个,实现了全市镇(街)、村(社区)全覆盖,极大地提高了困难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了政策知晓率,保证了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3、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实施脱贫攻坚,农村低保是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一批的重要举措,涉及贫困户的切身利益,请问农村低保的档差是怎么规定的?在农村低保方面民政部门是怎样抓落实的?如何解决农村低保目前存在的问题?
答: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民政部门承担着兜底保障一批的神圣职责,我们始终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执政理念,以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落脚点和出发点,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方面的政策法规。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990元/人.年;分三个档差: A类(0-620元/人.年)月领取330元;B类(621-1620元/人.年)月领取295元;C类(1621-3990元/人.年)月领取260元,同时,农村低保家庭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为了全面贯彻中、省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新要求,积极顺应群众期盼,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低保金真正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一是持续开展农村低保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清理“政策保”、“关系保”、“人情保”和“错保”,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二是清理采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甚至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骗保”现象;三是全面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结合低保年审复核和精准扶贫工作,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脱贫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脱贫后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实施“渐退帮扶”政策,一般低保家庭延长12个月救助时限,残疾人家庭延长18个月救助时限。四是清理县区、镇街、村组等部分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办理中“吃、拿、卡、要”以及违规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公信力。五是加大低保信息公开力度。全市各镇(街)均制作了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对低保信息全面公开,设置了市、县(区)举报热线电话,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我市各县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城市为544-564元/人.月;农村全市统一为399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办理程序是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县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5、我市这几年来脱贫攻坚工作卓有成效,脱贫是否就意味着就要脱保?低保对象渐退帮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民政部门承担了兜底脱贫的重要任务,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低保,做到“脱贫不脱保”。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经镇(街)、村(社区)综合分析研判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农村一般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6、在申请低保时,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有哪些规定?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要的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在申请低保时,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关于养老保险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⑵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⑶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⑷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
⑸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根据《结算单》(原件)予以扣减。
⑹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人员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
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7、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哪些人可以办理单人保?
答: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患有《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且享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即: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脑瘫;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脑梗死;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或非Ⅰ型糖尿病,但有心、肾、眼、神经系统等器官并发症之一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期类风湿(关节肿大,变形,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或活动);重大器官移植术;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度肌无力;骨髓灰质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度);肝腹水等)。
8、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将采取哪些措施根治?
答:对于“人情保”、“关系保”,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民主评议和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抽查。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四是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9、现在已经步入了老年化社会阶段,面对农村老年化的社会现状,宝鸡市在老年人占比居多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是如何保障的?
答:农村特困人员是农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并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起草出台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了《关于明确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新增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率先在全省明确并落实了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18年元月1日起,我市在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照料护理标准,并于2019年5月1日起进行了提标。现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 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42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400元/人·月;半护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55元/人·月,其余县区为240元/人·月;全自理农村特困人员,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170元/人·月,其余县区为160元/人·月。救助供养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照料护理。截止2019年6月底,全市共有农村特困人员7191户、7319人(其中,集中供养1992户、2010人,分散供养5199户、5309人),生活不能自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了50%以上。
10、为给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一个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如何?
答: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共有21所(中心敬老院12所,区域敬老院9所),设置床位3764张,聘用工作人员561人。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服务群众”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凤县中心敬老院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模范敬老院”,陇县中心敬老院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扶风县中心敬老院被省民政厅表彰为“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太白县中心敬老院和岐山县凤鸣区域敬老院被省人社厅、民政厅表彰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凤县中心敬老院原院长高明军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扶风县中心敬老院原院长王珠贤被民政部、国家老龄委、广电部、全国妇联表彰为“孝亲敬老之星”,麟游县中心敬老院副院长王银祥被市文明委授予“最美宝鸡人”荣誉,渭滨区中心敬老院院长李振龙和麟游县中心敬老院护理员杨振芹被省人社厅、民政厅表彰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11、目前我市临时救助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答: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我市于2016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比之前的临时救助政策,《意见》扩大了救助范围,将持有宝鸡市居住证明的对象纳入到了救助范围,并首次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救助的限制,将个人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意见》还明确了救助标准,简化了救助流程,改变了以前“无申请不救助”的被动工作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始终把实地调查作为临时救助的关键环节,逐户核实申报救助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和困难轻重程度,再进行综合评估,集体研究救助方案,合理确定救助额度。做到申报对象不符合不批、申报事实不清不批、手续不全不批、群众有争议不批。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建立了临时救助典型案例月报制度,充分发挥“陕西省‘救急难’平台”的作用,及时录入个案,配合慈善组织和社工团体介入救助工作。今年1-6月份,累计实施临时救助24574人,发放救助资金1630.01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12、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答: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是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防止申请救助家庭在申请救助时有隐瞒本人及家庭真实收入、支出、财产信息,违规获取社会救助资金的行为,由县区政府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社、住建、医保、工商、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核查其家庭真实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13、在什么情况下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答: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个人或者家庭,安排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14、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时,需要向核对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2、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核对委托书》;3、被核对家庭的所有家庭成员或个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核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5、如何做好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答:核对中心统一架设服务器,搭建核对工作系统平台,所有需核对的对象信息实行统一录入,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指定账号登录核对系统,信息数据实行政务外网传输,核对系统平台自动汇总生成核对结果,实行一户(人)一次一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与社会救助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相关信息和档案。
16、通常一个核对周期需要多长时间?
答:核对中心依据社会救助管理审批部门递交的书面委托时间正式进入信息核对工作流程。目前,由于核对工作牵涉到的单位和业务部门多,手续繁杂,整个信息核对系统建设还不尽完善。另外,各职能部门工作性质不同,数据共享方式不同,业务分工不同,核对中心要根据各职能部门向核对中心反馈结果的时间确定核对周期,通常情况下,以发出核对申请算起的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城乡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
1、社么是社区?
答: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2、什么是社区建设?
答: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现阶段,我市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到2020年,全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功能明显提升,民主管理制度日臻完善;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服务模式;社区工作队伍结构优化,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
3、社区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四是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4、什么是居民委员会?
答:中国城镇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叫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目前我国的居民委员会经过社区体制改革,正在调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下设若干民小组。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直接选举或罢免。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普及法律教育,移风易俗,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发展福利事业等。
5、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由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现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要求在1000-5000户的社区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新建住宅区应按3000-5000户或服务半径1.5-3公里的标准设置。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居住地社区自治组织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足50%的成立居民小组,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
6、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7、目前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数量是多少?
答:宝鸡市辖3区、9县和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82个城市社区居委会、1159个村。
8、社区人员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社区工作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是社区“两委”人员: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二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2012年—2015年按照陕西省民政厅总体安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我市现有915名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各类协管员:由人社、计生、老龄、残联等单位部门自行招聘的事务助理和协管人员。
9、社区“两委”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12年5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宝鸡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7日下发《关于印发宝鸡市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意见的通知》(宝政发〔2012〕49号),后来经过2015年底一次调整,目前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被依法选举为专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1100元,副主任每月800元,委员每月600元。其他居民被依法选举为专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月3000元,社区主任每月2800元;副主任每月2300元,委员每月1800元。”
10、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置多少人?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置5—9人。3000户以下的社区设置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职委员1人),3000—5000户的社区设置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职委员2人),5000户以上的社区设置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职委员3人)。
11、下一届居委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会在什么时候开始?
答:按照全省统一安排,下一次居委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将于2021年开展。
12、社区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的问题?
答:这一现象是我们坚决不允许的。如果存在这一现象,我们将认真查处,绝不姑息;经调查核实的,涉及的工作人员在居委会换届中坚决不作为候选人予以提名。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群众对我们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我们的投诉电话是: 3901781
13、各类协管员待遇由谁发放?
答:随着职能部门下沉社区工作量的增多,特别是人社、残疾、老龄、妇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自行招聘了从事本行业工作的协管人员,以上各类协管人员由招聘部门归口负责待遇发放及人事管理,也就是谁招的人谁负责管理。
14、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属于什么性质?
答: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照省民政厅统一安排,由民政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五年一聘用,无编制。
15、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有哪些?
答: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①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大专(高职)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② 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9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③年限报酬:聘任期间,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16、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如何执行 ?
答: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
17、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工作到多少岁?
答:按照《宝鸡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宝鸡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18、今年是否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答:因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由陕西省统一组织实施,目前我局没有接到相关通知。可以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网、陕西省民政厅官网,如果有招聘计划,会第一时间在以上网站进行公告发布。
19、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制定进展?
答: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职业体系,既是中央文件的要求,也是对各类社区人员职业生涯的长远考虑。市委组织部经过调研,草拟了《关于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制定了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和选拔任用、培养培训、职业发展等措施,设立了“三档十八级”岗位等级序列。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社区人员对此文件存在争议,《实施意见》暂缓出台。
20、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功能如何设置?
答: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主要具备六项功能:一是事务管理和救助服务;二是卫生防疫和计生服务;三是科技、就业培训服务;四是便民利民超市服务;五是广播信息、文体娱乐及图书阅览服务;六是环境保护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
21、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答:每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村民文体广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财力和服务内容,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建设面积。
22、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补助涉及哪方面?
答:新建社区服务中心涉及村民文体广场建设补助和体育器材、图书、文体娱乐办公设备补助。
23、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资金投入比例及项目建设资金如何安排?
答: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资金由省、市、县分级安排。按省、市、县8:1:1的比例安排。
24、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申报条件?
答: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确的定,要优先考三个条件:距离商业城镇相对较远、群众购物不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村两委班子团结,工作积极性高,群众基础比较好的,能够较好贯彻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村。
25、我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从哪年开始建设实施?
答:从2007年8月开始,在全国确定千阳县为试点县区,市上确定陈仓区、凤县作为试点县区,在全市共确定 22个行政村开始试点。
26、针对社区减负有哪些措施?
减轻社区负担,是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区承担的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日益增多,行政负担较重,各类评比考核、挂牌台账任务较多,盖章证明事项繁杂无序等问题更加凸显,影响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
宝鸡市民政局和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宝民发〔2016〕100号)指导全市社区开展减负工作。社区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属于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市级部门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县(区)级部门的须经县(区)委、县(区)政府批准,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明确其来源渠道。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交由社区落实,一经发现,立即撤销、终止。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挂牌、台账。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中央、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外,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在社区设立工作机构、专门场所和配备各类协管人员,不得要求社区建立各级职能部门业务台账;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办公场所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个组织机构的牌子,其他牌子一律取消。 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减负文件出台之后,在全市社区一线引起极大反响,深受社区工作人员好评。
27、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有什么要求?
答:公开内容有15项: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财务收支情况;③水电费收缴情况;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⑤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⑥土地征收征用情况;⑦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⑨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⑩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管理情况。公开程序按4个步骤实施:①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③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④村委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镇(街)备案。公开时间分3种情况:①定期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开事项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逐项逐笔公布;有集体财务往来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②适时公开。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③全程公开。推进村务公开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公开形式有以下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设立固定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为主,并利用村民会议、“明白卡”、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村务公开栏要能防雨防风,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公开栏内设立“回音壁”,公布县(区)、镇(街)两级的举报电话。合并村及居住分散的村,要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28、村委会的成员职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3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村,设3至5人;3000人以上的村,设5至7人。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29、选民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村民拥有参选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年满18周岁。即:以本村正式选举日为准,须满18周岁,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②属于本村村民。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以下三种人也应当列入选民名单:第一种,人在户在的;第二种,户在人不在,但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第三种,户不在人在,且在本村居住满一年,本人提出参加选举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③享有政治权利。
社会组织管理
1、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是指在政府与企业之外,向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并具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特点的组织机构。社会组织的主要分类有: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备案管理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2、什么是备案管理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答:指以街道、镇或社区、村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比如:社区的演唱队、秧歌队,村里的锣鼓队等,它只需要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申请,镇(街道办事处)核发备案证即可。
3、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不属于登记范围和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哪些?
答:主要有: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人民团体: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②机关、团体、企事业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如各级文联、作协)。
5、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答: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经济性团体,一般以协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6、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具体要求如下:①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③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宝鸡市”字样,金台、渭滨、陈仓区冠以“宝鸡市XX区”,不得单独冠以XX区,市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中国”、“中华”“、陕西”等字样;④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8、社会团体年检不合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②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③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④违反财务规定的;⑤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⑥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⑦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⑧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⑨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⑩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9、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会被如何处置?
答: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10、哪些原因会导致社会团体被拒绝登记?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的;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⑤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1、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人选有何要求?
答:①在本社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②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负责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1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答: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陕组发〔2016〕23号)要求,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任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需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13、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14、什么是基金会?
答: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15、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有那些?
答: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是:①负责对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②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③对基金会依照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④对基金会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6、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管职责有那些?
答: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管职责是:①负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册登记前的审查;②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③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④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⑤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17、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公募基金会在省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我市民政局可以对非公募基金会开展成立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有固定的住所;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那些文件?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申请书;②章程草案;③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9、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答:基金会组织机构组成有关要求:①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②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③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0、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答:具体要求如下:①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②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③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④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类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十种类型:⑴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⑵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⑶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⑷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⑸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⑹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⑺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⑻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⑼法律服务业;⑽其他类。
22、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体以下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⑤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②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③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宝鸡市”;在市辖区登记的,应当在区名前冠以“宝鸡市”的名称;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2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⑵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⑶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⑷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⑸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⑻设立分支机构的;⑼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⑽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⑾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5、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被如何处置?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6、取缔社会组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社会组织被取缔的原因主要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27、为什么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之、支部,并按期换届。”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应增加“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28、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答:《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增加党的建设相关指标的通知》的要求,对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但长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被评为4A及以上等级。
29、未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是否需要参加党组织活动?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30、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市社会组织和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答: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情况。截止到2019年7月底,全市共有社会组织3185个,登记管理社会组织1865个(其中:社会团体109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763个、基金会4个),备案管理社会组织1320个。市本级登记管理社会组织545个(其中:社会团体28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6个,基金会4个),县区登记管理社会组织1320个(其中:社会团体81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07个)。
2.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全市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788个,(其中:单独组建550个,联合组建88个,挂靠、依托等其他方式150个),党组织覆盖率84.1%,党的工作覆盖率100%。其中,市本级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279个(其中:单独组建233个,联合组建12个,挂靠、依托等其它方式34个),党组织覆盖率72.5%,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党员人数1504人。
31、市民政局在加强住宅小区“爱心衣物”捐赠箱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一是出台管理制度。我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爱心衣物”捐赠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爱心衣物”捐赠箱设置,加强“爱心衣物”回收移交、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二是加强工作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将“爱心衣物”回收工作纳入公开募捐管理。鼓励、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回收工作。对假冒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打着公益、慈善、爱心名义开展营利活动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确保“爱心衣物”回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具有回收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加强对“爱心衣物”回收、移交、去向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养老事业
1、目前,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如何?
答:我市自201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约64万人,老龄化率约17%。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建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现有养老机构55所,(其中,公办机构40所,民办机构15所)日间照料中心45所,农村幸福院1129所,涵盖市、县区、镇街、村居四级,共有养老床位23800余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约37张。这些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公办机构主要是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对城乡特困人员进行集中供养。同时,根据床位情况开展社会老年人代养业务。民办机构主要面向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代养业务。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答:今年初,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民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申请人已完成养老机构登记的,应到所在县区民政局进行备案,我们将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同时,依托全市正在实施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3、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目前,公办养老机构主要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人员,程序为: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社区、镇街政府逐级认定后,向所在县区申报,由县区审核确定后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4、什么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答:2008年1月,民政部等十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依靠专业化的服务,为经济和生活自理困
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二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5、我市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发展状况如何?
答:我市积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去年,我市又列入全国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这是我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有利契机,我市力争通过为期三年的改革试点,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形成一套符合实际、配套完善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打造一支精通业务、熟悉管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构建一个市县互联互通、线上线下服务流畅的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总结一批可复制借鉴、可持续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验。“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6、我市居家和改革试点主要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答:主要开展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为目标,整合各类资源,落实用地供给、建设标准及补助。全市新建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6个,设置床位20张以上,补助80万元;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48个,设置床位10张以上,补助35万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站15个,设置床位6张以上,补助25万元。二是建立全市养老服务12349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调度指挥中心。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依托我市已建成的大数据中心、政务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建立市、县(区)、镇(街)、社区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并逐步向用户延伸,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打造“虚拟养老院”,提升养老服务效率和品质。三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备案管理,制定基本服务目录,推行服务协议制度,开展设施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四是推动市场化运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力争到试点期末,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率不低于50%。主城区四个区着力培育3-5家,各县重点培育1-3家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并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五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区)级养老护理员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员人才培训,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评估、考核、转介等完整的培训及就业引导机制。六是推动医养结合。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全覆盖,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达到100%,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七是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打开养老机构“围墙”,养老服务辐射区域内老年人,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支持开展“喘息服务”,向老年人提供月托、周托、日托等短期托养服务项目。八是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建立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留守)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动态数据库,定期探望联系,帮助或协调解决养老服务需求,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分类保障政策,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目录,扩大政府为老服务知晓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规范化。
7、我市居家和社区改革试点的时间节点和实施步骤如何安排的?目前进度怎么样?
答:试点总的安排分为两个阶段。宝鸡市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印发了《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县(区)齐抓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各县区已全面铺开试点,列入今年建设任务的42个项目正在加快实施中。近期,民政部、财政部组织的交叉检查调研组刚刚对宝鸡试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总体评价很好,对下一步工作也提出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就此,第一阶段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第二阶段是从今年6月起至试点期末,在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下一个节点,我们将按照实施方案和民政部、财政部检查组要求,围绕重点工作任务,集中力量、全面推进,以通过试点工作为全市广大老年人带去政策红利,让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关怀真正落到实处,让更多老年人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8、农村一些青年人进城务工或经商,家中留下的老人生活成了问题,民政部门将采取什么办法解决?
答:近年来,我们着眼解决农村空巢、独居和留守老人生活问题,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全力打造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保障、娱乐有场所、精神有寄托”的幸福家园。幸福院就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一个白天相聚交流、共同娱乐消遣、互相帮助照料、可以就餐临休、回家方便自由、提供精神慰藉的场所,通过“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形式,优先保障6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留守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通过6年多的努力,累计投入1.14亿元建设补助资金,建成农村幸福院1129个,基本实现了行政村全覆盖,其中23个省市级深度贫困村幸福院建设在去年实现全覆盖,并全部投入运行。农村幸福院填补了我市农村养老空白,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9、农村幸福院建成后,有的没有运行,怎么办?
答:市委、市政府把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打造“最具幸福感城市”的主要内容来考量,始终将建设与运行管理同步考虑、同步推进,2016年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去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将其纳入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力脱贫攻坚“1+7”方案,为农村幸福院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惠进才市长、高建华副市长对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在现场调研和全市会议上,要求幸福院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要发挥作用。为此,我们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的核心就是对农村幸福院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运行管理情况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就是依据星级评定标准,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日常运行、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等五个方面,每年对所有农村幸福院进行量化打分、评星定级,并根据星级评定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运行管理经费,发挥星级评定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同时,我们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综合采取巡查、抽查、暗访等措施,加大对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努力把这项惠民幸福工程办实、办好。
10、老年人在幸福院吃饭,怎么收费?
答:农村幸福院作为农村老年人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提供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开灶后有伙食费用和炊事人员工资等开支,如果免费吃饭,村上肯定负担不起。针对幸福院老人就餐收费问题,《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按照成本价核算收缴,饮食要实惠、可口、卫生。千阳县探索的经验是:根据老人意见,合理安排每周食谱;按照农村生活习惯固定吃饭时间,提前一天预约登记,安排一日两餐,早饭时间8:30-9:00,午饭时间15:00-15:30;每人每天收取5-8元,不足部分由村上筹集资金补贴。去年,市政府将市、县区补助配套标准各5000元提高到各1万元,其中,岐山县配套4万元、高新区2万元,其余县区为1万元。作为农村幸福院的管理主体村委会,根据本区域老人的就餐需求,探索实践出一套适合本村幸福院餐厅能办得起、老人就餐费用能交得起的办法,为幸福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11、个人能不能办农村幸福院?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中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为村民委员会,镇街负责监督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按照政策有关条款内容,个人不能在村上办理农村幸福院,也不存在优惠政策,个人如有办理养老院的意愿,按照民办养老机构政策进行办理。
儿童福利
1、孤儿的定义?
答: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的认定和保障方式?
答:目前孤儿有两种情形,一类是被遗弃的婴幼儿,还有一类是因生父母死亡后成为孤儿的。
对于被遗弃的婴幼儿,公民发现后应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负责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的,出具证明材料,送市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代养期内,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寻亲公告,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手续,按照集中供养孤儿享受相应政策保障。
对于因生父母死亡后成为孤儿的,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经镇街、县区逐级审核认定通过后,将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照散居孤儿享受相应政策保障。
3、孤儿生活如何保障?
答: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中、省、市、县财政负担)。对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其监护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市、县各150元)给予劳务补贴。同时,对艾滋病儿童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
4、孤儿大学生助学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主要有三大优惠政策:一是生活补助。已被录取的孤儿大学生,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参照我省孤儿机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二是在校学费资助。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民政部门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三是就业补助资助。依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助。
5、针对孤残儿童的救助救治项目有哪些?
答:连续多年实施“明天计划”手术康复项目,主要对儿童福利机构中患有先心病、唇腭裂等病症的儿童,进行康复矫治手术。自去年起,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也纳入“明天计划”手术救治范围。
开展脑瘫儿童康复项目,经评定符合康复条件的患病儿童,可依托市儿童福利院先进的设施设备、专业的护理技能,将儿童寄养在院内进行生活及康复护理。
6、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定义?
答: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有孤儿、特困人员、困境家庭儿童(低收入、低保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四类。
7、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切实加强关爱保护工作,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合力监护的工作格局。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部录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签订了监护责任书,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监管。对于困境儿童,按照分类施策的方式予以保障,一是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二是对特困人员中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保障体系,按照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保障;三是对困境家庭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生活费100元/人/月,护理补贴一级120元/人/月、二级80元/人/月;四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500元)发放生活补贴,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2:1:1比例分担)。
8、我市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是多少?
答: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500元/月;
(2)生活补贴:1000元/月;
(3)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儿童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保障护理教育经费。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分级分担。对市级公办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省市按5:5比例分担;对县级公办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负担部分由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按7:3比例分担。市、县负担部分全部由福彩公益金负担。
残疾人福利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宝鸡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2、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申办人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5个工作日),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监护人、监护人如何确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被监护人的确定: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辖区长期居住的,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且取得居住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卫计、公安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按以下程序确定: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被监护人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依法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被监护人符合奖补政策的监护人每户限定为1人。监护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资金按照市、县(区)财政1:1的比例负担。
婚姻登记
1、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双方同时到场,在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2、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查档证明、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双方同时到场,在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3、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或《文职干部证》、身份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双方同时到场,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身份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同时到场,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4、补领婚姻证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补领结婚证应提供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查档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双方同时到场,在原登记婚姻机关或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补领离婚证应提供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查档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本人亲自到场,在原登记婚姻机关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
5、当事人不能到现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收养登记
1、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答:《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收养对象包括哪些?
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如何办理收养?
第一步,收养人准备收养申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确定管辖地,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材料;
第三步,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第四步,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第五步,持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
答: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应当
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
答: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对于没有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殡葬管理
1、如何办理丧葬?
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①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②联系火化。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随到。打电话(例:宝鸡市殡仪馆服务电话3572062)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事项,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③遗体火化。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按照遗体接运、整容、告别、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也可提前购买)、领取火化证明、领取骨灰的程序进行。可根据需要选择服务。④骨灰安葬。按选定方式安葬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到公墓祭扫。骨灰有骨灰墓、骨灰堂、骨灰墙、树葬、花葬、撒海等安葬方式。
2、持什么凭据购买墓穴、骨灰格位?怎么辨别公墓是不是合法公墓?
骨灰存放设施和遗体墓穴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
合法经营性公墓是由省民政厅审批,颁发了《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购买时查看是否有《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年审合格。
3、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流浪乞讨人员;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4、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
5、困难群众如何申请殡葬救助?
答:属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持合法有效证件直接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其他类别的,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持《陕西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和骨灰寄存证明到殡葬机构(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领取补助资金。
区划地名管理
1、为什么要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
答: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提速,和全国其它地区一样,我市也出现了一批“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这些地名,有些明显违背了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和地名审批程序,有些超越了当初审批的命名属性和范围,有些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些未经地名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与宝鸡灿烂攸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惯格格不入,割裂了宝鸡历史文脉,影响了宝鸡文明城市形象,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被老百姓所诟病。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净化地名管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长远角度考虑,去年12月底,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今年3月,省民政厅、公安厅等七部门发出通知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市于今年4月开展此项工作。
2、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依据是:习近平总书记“城市建设水平是城市生命力所在,要规范地名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民政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文件规定。
3、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点是什么?
答:从区域上看,主要是城内四区、各县政府驻地所在镇街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建筑物;从内容上看,对专名或通名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带有“中央”、“中华”、“天下”、“世界”、“万国”、“欧洲”等词语的刻意夸大的“大”地名,对带有“加州”、“温哥华”、“曼哈顿”等外国人名地名、外语词语或音译的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对带有“阳光100”、“香榭里·街区”、“利兹兰顿”和“1号公馆”、“壹号大院”、“首府”等用字不规范和贬低他人,以及带有“皇帝、皇庭、御庭、御邸、帝都、王府、相府、君临”等浓厚封建色彩的“怪”地名,对同城内多处存在的“群众路”、“建国路”、“人民街”等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4、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涉及哪些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是什么?
答: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具体而言,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推进,着力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标准原则的制定解释、不规范地名的审核认定、论证公示和备案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及规划行政许可等环节中不规范地名的治理工作;负责地名电子信息和地图印制过程中使用规范地名。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广告、施工建设等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中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重点是对住宅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情况进行督查整改。交通部门:重点对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进行排查整改,按照标准地名对交通标识进行更换,做好交通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户外标牌标识、户外广告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进行排查整改。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对工商注册登记等新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环节及相关证照上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摸排整改。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居民身份户籍中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摸排整改。
5、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坚持哪些目标和原则?
答:清理整治“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以“减少存量、杜绝增量”,规范地名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工作目标,坚持审慎稳妥、依法实施,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体现特色、传承文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
6、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进行:动员教育;摸底排查;研究审核;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更名备案(标准化处理)、信息变更、建章立制共八个环节,也就是八步法。
7、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注意哪些事项?
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对1996年《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不宜更改,保持地名的整体稳定性。二是切实做好论证公示环节。地名管理部门在与现有地名使用主体或法人见面基础上,明确告知原地名的违规事项,组织好征求意见和论证环节,确保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依法稳妥实施更名。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程序,由地名使用主体或法人及时申报更改不规范地名,接受各界群众和舆论监督。四是对于拒不执行不规范地名更名的情形,区民政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视情作出处罚决定,同时,由区民政局提出更名意见,直接由市地名专家进行命名,按照法宝程序直接更名。
8、更名产生费用由谁承担?
答:针对个别群众担心的因地名变更造成个人信息变更的费用问题,市级相关部门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开设专门办理窗口和办理时限,承诺不收取相关信息变更费用,尽可能减少群众负担。
9、如何更名?
答:这次治理期间,对于不规范地名的更名采用简易程序,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予以处置:城内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四个区由地名使用主体或法人直接到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出更名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由民政部门初核、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9个县域内不规范地名的更名工作,直接到县民政局申报,经县民政局初审后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此次治理之后的地名命名及更名,按照即将出台的《宝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0、如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合法严肃性?
答:这次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广大市民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通过各种渠道向我们反馈、投诉、举报有关不规范地名,体现了良好的主人翁精神。为做好治理工作,民政等地名管理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程序,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府委员、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基层群众代表、媒体人士全程参与监督,对于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和更名结果将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同时,市民政局启动了内部监督审核程序,确保工作的合法有序。凡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使用主体和法人若对行政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地名管理部门问询,也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1、我市有没有出台地名管理的相关规章?
答:我市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政策法规,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为顺应地名管理的形势和要求,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工作,近期,市民政局借鉴兄弟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经验及以上政策法规为依据,已草拟了《宝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意见建议,待修改成熟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