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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313/2019-00163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1-09 00:00:00
名称: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09 00:00:00 浏览次数:

宝民发〔2019〕6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设施设备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效能,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公开如实评定,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按标评定、动态管理原则。按照评定标准,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用积分评定星级,实行动态管理。

(三)坚持综合评定、以评促管原则。结合农村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实际作用发挥和各级检查调研掌握的情况,突出常态运行,进行综合评定,促进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评定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的通知》(陕民发〔2017〕6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宝政发〔2018〕22号)附件之四《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幸福院工作实际,制定《宝鸡市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依据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结果按100分制进行评定,从高到低依分值设三星级幸福院、二星级幸福院、一星级幸福院三个等级,分值大于89分为三星级、80分至89分为二星级、70分至79分为一星级,低于69分的不评定星级、不授予标牌。

三、评定方法

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从2019年开始,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当年评定上一年(2019年评定2018年,以此类推),评定实施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15日),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星级评定的主体,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对县(区)评定结果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数量和比例不低于各县(区)建成运行总数量的10%,重点为三星级幸福院。评定对象为各县(区)通过申报省市福彩公益金项目资助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幸福院,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通过量化打分、实地检查、资料审核、座谈汇报等方式,对辖区内农村幸福院按照村级自查、镇(街)审核、县(区)审定程序进行评定。

(一)村级自查。村民委员会要严格对照《宝鸡市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镇(街)报告《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分表》(详见附件2)和《农村幸福院星级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3)。

(二)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宝鸡市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逐村进行实地检查审查,加注审核意见,并汇总全镇(街)评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三)县(区)审定。县(区)民政局联合财政局成立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村级自查自评和镇(街)审核情况逐村进行实地检查,结合掌握的各方面情况,综合审定确定农村幸福院星级等次。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和未评定星级幸福院评定比例和数量由各县(区)综合掌握、统筹确定。

四、结果应用

县(区)当年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结束后,评定结果在当年发布、授牌,作为同年度县(区)给农村幸福院下达补助运行管理经费的依据,纳入同年度县(区)、镇(街)、村委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区)每年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农村幸福院拨付运行管理经费,鼓励争创星级幸福院,打造运行管理示范和优质服务品牌,发挥星级评定的激励作用,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

(一)“以奖代补”资金来源。每年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农村幸福院绩效考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三星级幸福院。各县(区)对市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要进行整合、统筹使用,具体整合统筹资金为: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宝政发〔2018〕22号)附件之四《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年度市级补助和县(区)配套运行管理经费。

(二)“以奖代补”拨付办法。县(区)通过 “以奖代补”拨付运行管理经费具体办法为:三级星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在市级补助和县(区)配套标准基础上增加30%-50%;二星级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在市级补助和县(区)配套标准基础上增加10%-30%;一星级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在市级补助和县(区)配套标准基础上核减30%-50%;未评定星级的幸福院,不予拨付运行管理经费。各县(区)要对未评定星级的农村幸福院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三)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对每年星级评定结果无变动的农村幸福院继续保留标牌和应用结果,对升级或降级的农村幸福院要按评定结果更换标牌、增减运行管理经费。

(四)制作悬挂星级幸福院标牌。县(区)按照规定的统一式样和规格,制作幸福院星级标牌(详见附件5),每年在授牌后,由农村幸福院在明显位置进行悬挂。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幸福院星级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级积极参与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全力推进星级评定工作顺利实施,为促进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幸福院对破解农村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性,实行星级评定管理是促进农村幸福院持续运行的有效方法,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夯实责任,把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作为提升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宝鸡市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试行)》所列的内容和标准认真评定,要充分发挥监管审核审定作用,严禁弄虚作假,评定内容和量化数据要细、要准、要实,能真实反映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确保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在各级调研和检查抽查中发现星级评定结果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幸福院,除要求纠正评定结果和核减运行管理经费外,还要对所在幸福院的县(区)、镇(街)、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四)报告评定结果。各县(区)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星级评定情况和结果报告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具体报告内容为: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及附件4。文字材料和所附表格的纸质版须加盖县(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印章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