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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313/2019-00164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1-29 00:00:00
名称: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1-29 00:00:00 浏览次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面助力脱贫攻坚。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脱贫攻坚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市政府关于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要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结合实际,不断扩大核查范围,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因学、因病、因灾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规定予以扣减,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因故返贫重新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收入尚不稳定,户主可向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镇(街)和县(区)民政局联合审定后,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当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非贫困县中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前提下,家庭人均纯收入在计入当年低保金、救助供养金后达到当年国家退出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脱贫。除以上情况,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前提下,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不计入当年低保金、救助供养金的基础上达到当年国家退出标准的,也可以按照程序脱贫。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患有《关于在低保对象资格认定中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8〕27号)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且享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贫困县(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政令174号),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健全完善“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时效。对于重特大生活困难,可通过召开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研究确定救助额度。

(五)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和基层能力建设。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确保按季度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要按照省、市制定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现有人员不足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区)民政局、镇(街)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缓解基层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在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县(区)要经常性开展比对,确保数据衔接到位。县(区)民政局要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镇(街)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督查督导。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总结交流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认真剖析兜底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借鉴吸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和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和方法。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镇(街),要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县(区)要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