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313/2018-00085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8-08-01 00:00:00 |
名称: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宝民发〔2018〕128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核对业务操作程序,现将《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民政局
2018年6月8日
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陕西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2〕21号)、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4〕34号)、《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宝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宝政办发〔2012〕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受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授权,受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根据民政、不动产登记、公安、人社、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收入财产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申报的家庭或个人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科学识别、调查、核算申请对象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向委托部门出具核对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等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核对对象),须如实申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配合接受省、市、县(区)核对机构和镇(街)对其家庭所有成员或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算。
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经济状况复核,本规程适用于复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市、县(区)核对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不得开展核对工作。
(二)无委托,不核对。没有救助管理部门或下级核对机构的书面委托,不得开展核对工作。
(三)只核对,不认定。只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只出具客观真实、能反映其经济状况的核对报告,不进行申请社会救助资格条件的认定。
(四)凡进必核、复查必核。凡是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凡是年审复核范围内的对象,必须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核对机构是指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专门负责本辖区的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拟定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
2、负责建立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换和比对,做好平台维护、管理、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
3、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建立联络员队伍,与有关职能部门签署信息共享协议和保密协议;
4、指导检查各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定工作和培训计划,加强督导检查;
5、接受各县(区)核对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提出的核对或复核委托,开展核对或复核工作,出具核对或复核报告;
6、负责向省级、县(区)核对机构提出核对或复核请求,并出具核对或复核委托书;
7、建立健全市级核对机构的纸质和电子核对档案;
8、承办市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维护、运行和日常管理,制定核对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与本辖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建立联络员队伍,与相关职能部门签署信息共享协议和保密协议;
3、负责镇(街)上报核对对象的不动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积金、工商登记、纳税等信息的查询比对工作,出具核对或复核报告,并做好保密工作;
4、受理市级核对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提出的核对或复核委托,开展核对或复核工作,出具核对或复核报告;
5、负责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或复核请求,做好核对对象的信息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并出具核对或复核委托书;
6、建立健全本辖区核对对象的纸质和电子核对档案;
7、承办市核对中心和本辖区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镇(街)民政办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辖区村(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核对政策的宣传和解答;
2、负责辖区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收集核对对象《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等所需相关材料;
4、组织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确保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可靠;
5、承担县(区)核对机构安排的信息核对工作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
2、负责采集核对对象的《授权书》等所需相关材料,确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因特殊原因申请对象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受申请对象委托,村(居)委会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和《授权书》;
3、承担镇(街)民政办安排的信息核实工作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核对对象
第九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家庭成员。本辖区内新申请或已经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个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父母;
(3)父母双亡,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社会救助);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离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
(7)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8)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婴儿;
(9)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回到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2)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3)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涉及社会救助方面的举报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三)其他部门(单位)需要核对(查询)的对象。
第十条 核对对象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申报资料和家庭成员信息,有义务配合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 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有义务说明有关真实情况,同时有权利要求对其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核对对象,应定期追踪、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同时,核对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年度审核要求和委托,做好在册人员的年度复核工作。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十三条 核对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财产和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其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委托部门可与核对机构根据核对项目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核对内容。
第五章 核对流程
第十六条 常规核对流程:社会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镇(街)民政办直接受理,指导填写《授权书》,进行材料初审把关,符合条件的完成信息录入、校对,上报本辖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出具《委托书》;县(区)核对机构审核委托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出具《核对报告》,反馈核对结果,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或委托市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一)本人授权
申请人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同时必须做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并填写《授权书》。
(二)审核受理
镇(街)民政办应通过口头询问、材料审核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镇(街)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同时,镇(街)民政办填写《宝鸡市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受理登记表》,视为正式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
镇(街)民政办在录入核对对象信息时,应配备高拍仪、身份证读取器、指纹扫描等有关识别扫描设备,将核对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
(三)委托核对
镇(街)民政办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向县(区)核对机构出具《宝鸡市×××县(区)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连同核对对象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核对机构进行查询核对。
(四)信息核对
县(区)核对机构对镇(街)民政办录入的申请材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复审,并将需要核对的数据信息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
需委托市级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核对的,县(区)核对机构应向市级核对机构出具《宝鸡市×××县(区)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将核对对象的有关材料、数据信息报送市级核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
(五)出具报告
市、县(区)核对机构应在书面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的基础上,出具客观、真实的核对报告,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委托部门,委托部门应将核对结果告知核对对象。
第十七条 复核流程
复核包括批量复核与个案复核。
(一)批量复核
批量复核即定期复核或年审复核时,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核查。批量复核时按常规核对流程处理。
(二)个案复核
镇(街)民政办和委托部门遇到下列情形时,有必要重新复核的,可启动个案复核:
(1)救助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2)群众举报、投诉在册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3)入户调查结果与核对结果不符的;
(4)其它情况需要进行复核的。
个案复核流程:对需要进行个案复核的对象,由复核发起部门填写《宝鸡市居民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复核表》,上报至县(区)社会救助部门;由县(区)社会救助部门研究决定复核后,委托市或县(区)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反馈复核结果,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跨地市核对
市级核对机构应定期汇总县(区)核对机构提交的跨地市核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定期上报省级核对机构,向省级核对机构出具《委托书》进行跨地市核对;省级核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交目标地市核对机构开展核对,核对完成后出具《核对报告》逐级反馈对应的委托部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核对机构应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MZ/T075-2016)行业标准的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档案(以下简称核对档案)应按“一户(人)一次一档”进行保存和管理。
核对机构应对《授权书》、《委托书》、《核对报告》等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以便在救助系统和核对平台间进行电子化传递。
第二十一条 核对机构应将核对档案分类妥善保管;核对平台中的各类电子档案应定期上交到市级核对平台备份保存。
第二十二条 核对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和保护核对对象个人隐私。核对档案应在核对机构内查阅,查阅过程中应确保不被拆解、涂改、删减、标记,查阅后应当场清点确认,及时退回档案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授权书》由申报人或户主代为签字的,申报人或户主必须将所有事项告知被代签的家庭成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守诚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两次与核对结果严重不符的,将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保密。
相关部门、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核对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现行社会救助政策、文件中有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面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