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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313/2018-00082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6-21 00:00:00
名称: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6-21 00:00:00 浏览次数: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较大进步,成功应对了各类自然灾害,积累了宝贵经验,全省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不断提升。但仍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资源统筹不足,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就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深入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夯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提升我省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二、建立防灾减灾救灾统筹组织体制

 (三)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综合领导机构。按照自然灾害的响应级别,明确各级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党委和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省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和工作机构,发挥防灾减灾救灾的领导组织作用,统筹做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原省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陕西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领导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市县政府也要成立和完善相应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建立健全上下统一、分级负责的防灾减灾救灾组织管理体制。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预案,明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总体安排部署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工作落实,组织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考核和奖惩,负责国际和省际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交流合作,指导和支持市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结合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统筹灾害管理。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要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形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加强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在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防疫、恢复重建、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与应急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机构之间,以及与当地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健全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能和责任。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五)统筹综合减灾。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我省新时期灾害发生、衍生、次生规律,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科学防范和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依据国家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省级标准,提升各类工程设施,尤其是灾害高风险区域内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逐步改善并使农村住房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加快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特色农业防灾减灾投入,提升农业抗灾能力。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快西安、宝鸡、汉中综合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加强社区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全国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定期开展在校学生和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逃生避险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推进全国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乡镇、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提升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六)加强灾害风险防范。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将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未雨绸缪,常抓不懈。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林业等防灾减灾部门作用,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与灾害特征相适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显著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有效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县要经常开展监测预警能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早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全社会防范抵御灾害的能力。

 (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建设涵盖主要涉灾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的自然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地震、测绘、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信息与灾害风险隐患、预警、灾情以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筹基层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综合性业务培训,鼓励“一员多职”,政府给予应急信息员必要经费补助。落实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规范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灾害损失评估的联动和共享机制。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规范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和常备专家库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引导能力。

 (八)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体系。根据关中、陕南、陕北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特点,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覆盖省市县和多灾易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以全省总体储备满足20万人紧急转移安置为基础,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和资源统筹利用水平。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铁路、公路、航空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充分利用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平台,提升协同保障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完善通信、能源等方面的应急保障预案。配备查灾核灾设备、个人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提高应急救灾装备保障水平。建立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和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九)完善军地协调联动的应急救灾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指挥、强化协调的原则,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灾害现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发挥公安消防以及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救援中的骨干作用。按照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相关规定,建立党委、政府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细化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任务。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充实队伍,配置装备,强化培训,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将武警部队有关抢险救援应急力量纳入驻地应急救援力量和组织指挥体系,完善军地联合保障机制,提升军地应急救援协助水平。

 (十)组织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工作规程,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市县,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组织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救助政策措施,确定补助标准和省级补助资金规模,加强资金监管。受灾市县党委、政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灾后重建、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各项资金,科学规划,统筹实施。要优先解决损毁居民住房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等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建立灾区恢复重建需求与社会力量资源对接机制,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根据实际组织开展。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建立政府购买防灾减灾救灾服务目录清单,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等支持措施。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和监管体系,完善救灾捐赠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和需求导向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十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倡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保自然灾害意外险,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市场化分散机制。

 (十三)强化国际和区域协作交流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合作交流,建立区域间灾情信息共享、救灾物资调配、抢险救援力量配合等方面的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区域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学习借鉴先进的防灾减灾理念和科技成果,参与国际与区域间的交流、论坛、培训和科研。

 四、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法制建设。及时修订有关法规和预案,科学合理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防灾减灾救灾法规。形成以专项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为骨干、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标准配套的防灾减灾救灾法规制度体系。

 (十五)强化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统筹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科技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决策支撑作用,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科技支撑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通过省科技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气象、地震、测绘、通信等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进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民政部门要抓紧实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国家综合减灾与应急典型示范工程,为防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开展救助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和智力优势,支持科研院所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产业发展。

 (十六)壮大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将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应对重大灾害能力纳入各级党校等干部培训机构主体班次教学的重要内容。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办)、村(社区)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形成以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各类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为突击力量,以基层社区灾害管理人员为基础力量,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过硬的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发挥好政府资金、捐助资金、公益基金等作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救灾工作经费和受灾群众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开展灾害风险防范、风险调查与评估、基层减灾能力建设、科普宣传教育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破解改革难题,积累改革经验,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有序深入。

 (十九)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牵头,省应急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机构密切配合,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衔接任务,积极作为,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加快完成。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的绩效考核,对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科学应对、妥善解决。在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