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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313/2018-00086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10-19 00:00:00
名称:宝鸡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救助业务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宝鸡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救助业务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9 00:00:00 浏览次数:

宝民发〔2018〕168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市局“效能提升年、改革创新年、规范管理年、素质增强年”活动的要求,为了在开展电子核对工作后,做好核对工作与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社会救助业务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加以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填写《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授权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2、审核程序:镇(街)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查后,应先将《授权书》等信息录入县(区)核对平台,提交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核,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核无误后委托县(区)核对中心开展核对,县(区)核对中心按照核对流程完成核对后,及时将核对报告(核对结果)反馈给委托的社会救助部门和镇(街)。镇(街)根据核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按照100%的比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环节,主要检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核对报告的结果是否一致。镇(街)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申请对象的申请、《授权书》、核对报告、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审批的对象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低保申请资料、核对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批意见,召开会议予以审批,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之申请人。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程序: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本人填写《授权书》,提交其它相关资料。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可以分户计算,由子女单独申请。

2、审核程序:镇(街)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查后,应先将《授权书》等信息录入县(区)核对平台,提交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核,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核无误后委托县(区)核对中心开展核对,县(区)核对中心按照核对流程完成核对后,及时将核对报告(核对结果)反馈给委托的社会救助部门和镇(街)。镇(街)根据核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镇(街)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申请对象的申请、《授权书》、核对报告和审核意见等资料,无误后予以审批。通过审批的家庭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不少于5日。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授权书》,提交其它相关资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程序:镇(街)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查后,应先将《授权书》等信息录入县(区)核对平台,提交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核,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核无误后委托县(区)核对中心开展核对,县(区)核对中心按照核对流程完成核对后,及时将核对报告(核对结果)反馈给委托的社会救助部门和镇(街)。镇(街)根据核对结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环节,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授权书》、核对报告、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各级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镇(街)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镇(街)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街)审批,但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2、紧急程序: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镇(街)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程序:县区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次年所要全额资助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局、卫计局,县区财政局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相关资料,将资助金从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直接拨付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账户,由县区卫计局按规定集中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定额资助的救助对象每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先由其全额缴纳,再由县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社会化发放形式将资助金发放给本人。

2、门诊医疗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当年日常门诊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救助申请(逾期不申请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填写《申请审批表》。镇(街)初审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3、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出院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即可出院。

(2)医后救助结算程序。在医疗救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申请救助时间距医疗保险结算时间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填写《申请审批表》。镇(街)初审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点救助对象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同上。

六、有关要求

目前,全市即将全面开展电子核对工作,各级社会救助部门都要按照“前置核对工作”的要求开展核对工作,即:今后,凡是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新申请对象;凡是年审复核范围内的对象,都必须先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核实其家庭(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切实发挥核对工作在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方面的作用,并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核、审批其社会救助的重要依据。


宝鸡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9日